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标委会)管理,保证和提高机电行业标准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》和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是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的机电行业标准服务管理部门。
第三条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标准工作委员的职责是:
(一)提出协会标准工作有关方针、政策;
(二)审议协会标准中长期规划;
(三)提出标委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;
(四)制修订协会团体标准;
(五)为会员单位提供标准化服务工作;
(六)决定标准管理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四条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。
第五条 标委会专家委员会职责:
(一)协助协会开展标准需求调研,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年度制修订计划提出意见、建议;
(二)对本专业标准草案、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;
(三)评审标准送审材料,提出审查结论;
(四)组织进行标准复审;
(五)负责协会标准的技术咨询,参与标准宣贯和评估工作;
(六)开展机电行业标准所需的基础研究,为标准研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;
(七)收集、了解本专业领域相关政策信息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等信息;
(八)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及重要标准的翻译,跟踪、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,参加本专业国际标准化活动;
(九)与标准有关的其他工作。
第六条 标委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。根据需要可设委员和顾问若干人。
主任委员由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。专家委员应在相应专业领域有较高权威和影响力,熟悉相应领域政策,能够在专业标准审查过程中出现分歧时,作出稳妥决策。
第七条 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政治素质高,大局意识强,无违法违纪记录;
(二)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,具有副高级(含)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或处级(含)以上职务;
(三)熟悉和热心标准工作,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标准的信息和进展;
(四)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,积极参加标准工作,按时参加标准审查,完成标委会交付的各项任务;
(五)工作作风端正,廉洁自律。
第八条 专家委员的权利:
(一)有表决权,有获得相关资料和文件的权利;
(二)有参加标委会相关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;
(三)有对标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。
第九条 专家委员的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疾控局相关规定;
(二)参加标委会的各项活动;
(三)审查标准时,科学、及时、公正、明确地提出本人意见,不得自行安排他人替代出席;
(四)未经许可,委员不得将标准审查情况和材料对外提供,不得代表标委会对外发表意见;
(五)不得以委员身份谋取商业利益。
第十条 对不履行职责或因组织、机构、工作变动、健康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,可重新推荐人选,另行聘任。
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批准并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